员工上班被打伤 单位先赔后追偿
发布时间: 2012/10/18 9:05:45 点击率:1499
在社区居委会办事的过程中,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,然后精神病发作,持椅子腿将另外一工作人员的腰部砸伤。近日,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,
2009年2月的一天下午,徐某在某街道下属的一家社区居委会为其女儿办理低保,过程中徐某因为琐事与工作人员陆某发生争执,两人先是对骂,随后就动起手来。陆某朝着徐某的脸就打了一拳,徐某在刺激之下,原有的精神病突然发作,顿时失去理智,抓起旁边的一把木质椅子就朝地上砸去,椅子被砸得七零八落,徐某又一把抓起一条椅子腿朝陆某砸去。陆某见状,拔腿就跑,徐某就在后面追打。同一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苏玉见状,连忙上前劝阻,没想到徐某的病发作后不管是谁,见人就打,苏玉的左侧腰部被砸了好几下,疼痛不已。后来,其他工作人员一起把疯狂的徐某制服。一星期后,苏玉在上班时忽然感到腹痛难忍,被送到101医院,医生诊断苏玉脾脏破裂,马上安排进行了脾脏切除术,经鉴定,苏玉的商事已经构成了八级伤残。术后,苏玉就向北塘法院起诉,要求某街道赔偿其各项损失。
北塘法院审理认为,苏玉在工作期间遭到徐某的伤害,可以请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,也可以请求雇主某街道承担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徐某追偿。最终判决由某街道赔偿苏玉医疗费等共计13万4千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某街道将承担的款项全部支付给苏玉,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徐某进行追偿。
再次庭审中,徐某承认是自己打伤了苏玉,但他认为自己也很委屈,是工作人员陆某先打了他一拳,导致他精神病发作才做下这样的错事,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所有的赔偿,陆某也应该负一部分责任。北塘法院认为,因为徐某对陆某的追打才导致苏玉受伤,陆某对苏玉的受伤没有过错,徐某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最终判决徐某赔偿某街道办事处13万4千元。
(文中所用均为化名)